莆城自然資漁行罰﹝2020﹞第30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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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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閩莆漁運80819船長蔡貴仁涉嫌不服從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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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未在《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實施2020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公告》規定的時間5月1日12時到達指定休漁位置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三條第(三)項的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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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廂區自然資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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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(¥20000.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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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局、城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;或者六個月內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,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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