莆城自然資林罰﹝2020﹞0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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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>辦法》第27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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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文琰涉嫌無證經營野生動物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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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文琰無證經營野生動物,違反了《福建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>辦法》第21條的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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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廂區自然資源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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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收無證經營的野生動物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(¥10000.0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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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或莆田市林業局申請行政復議;也可以在六個月直接內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但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,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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